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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消失的〝年終獎金〞要得到嗎?法規這樣說! [列印本頁]

作者: 管理員    時間: 於2019-01-28 18:44    

在台灣,農曆春節前,工薪族們最關心的工作問題之一,莫過於「年終獎金」:拿不拿得到?今年能拿多少?

年終獎金通常是公司為了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,所為的額外獎勵。若過去一年營運狀況不錯,許多公司也樂意撥出一部分盈餘來分紅給員工;但相對的也有人到了年關是愁眉苦臉,年終獎金可能縮水,甚至消失了。而對於許多公司的老闆或高層來說,農曆年也是個額外感到肉痛的時刻,有時即便想撥出一些盈餘來分給員工都捉襟見肘,也不好意思面對辛苦一年的夥伴們苦哈哈的臉。消失或縮水的年終獎金,可以要求公司、老闆們吐出來嗎?

一般而言,現行的勞基法第29條,對於「年終獎金」是這樣說的: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」立法者認為,年終獎金是屬於「獎勵、恩惠性」給與,因此如果今年真的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沒有盈餘,公司當然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金的。而且也可以注意到這項條文的一個小細節:如果過去一年因為職務有重大疏失,公司也可以針對這名員工不發放獎金。

 但有另外一種狀況,公司、老闆是非給不可。若年終獎金在訂定契約時,即明文規範在契約內:這樣的狀況常見在「年薪制」的職務,例如公司與員工約好,每年年薪為14個月,其中2個月的薪資於年底發放。這2個月的「薪資」也被稱為「年終獎金」,但在性質上是屬於薪資,並非前面說是公司有盈餘外,額外分配獎勵、分紅的「恩惠性」給與。又或者雙方約定好的「績效獎金」,並於年末發放,也不是屬於所謂的「惠性」給與,公司也不能藉故不發放。

 所以發現自己的年終不見了或少了,先回想一下自己的合約,看看是哪種情況。若年終獎金是屬於自己「薪資」的一部分,就可以積極爭取向公司要回來囉!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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