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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【不發年終獎金,有違法嗎?】 [列印本頁]

作者: 管理員    時間: 於2019-01-25 13:43    

大部分企業會在年底發放年終、分紅,

視員工如家人的486先生,今年大手筆發給每員工23萬分紅,

許多民眾都羨慕萬分想跳槽去上班了!

 

究竟公司有沒有賺錢和年終獎金發放有關係嗎?

公司不發年終獎金,有沒有違法

 

首先,你需要先了解以下法條:

1.勞基法第2條第3款: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

2.勞基法第29條: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

3.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: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。一、紅利。二、獎金:指年終獎金......。

 

很多人看到這裡就頭暈了......沒關係,我們製作了懶人卡帶你一起看懂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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懶人卡參考資料來源:

#註1:最高法院民事判決-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

#註2:民事法律專題研究(六)第280-281頁

#註3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-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

#註4:公司已符合勞基法29條,但用其他方式給獎金、分配紅利(非發給年終獎金),是否再給年終獎金則看公司的意願;如果仍願意發給,這樣的年終獎金性質屬於獎勵、恩惠性給與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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