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報稅新措施!
這種人可以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!
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(擇一扣除)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,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,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。
以上簡單來說,就是→→→
「基本生活費總額」>「免稅額+扣除額」時,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
小提示:
1.
▲其中的「免稅額+扣除額」含有: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。
2.
▲免稅額每人為8.8萬元,滿70歲則為13.2萬元
▲標準扣除額單身為9萬元,有配偶為18萬元
▲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2.8萬元。
如何計算看下面這裡→→→
當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以一家6口(夫妻、扶養2名子女、父母均未滿70歲)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:
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.6萬元,每一申報戶的「基本生活費總額」是以16.6萬元x人數(含納稅者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)。
1.
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.6萬元
(算法:16.6萬元x6人)。
2.
算出的99.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.4萬元
(算法:免稅額8.8萬元x6+標準扣除額18萬元+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.8萬元x2) 。
3.
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就為3.2萬元
(算法:99.6萬元-96.4萬元)
,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,計算出綜合所得淨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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