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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2018報稅新措施!這種人可以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! [列印本頁]

作者: 管理員    時間: 於2018-05-04 09:59    

2018報稅新措施!

 這種人可以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 

 

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(擇一扣除)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,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,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。 

 

以上簡單來說,就是→ 

「基本生活費總額」>「免稅額+扣除額」時,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 

 

小提示: 

1.

▲其中的「免稅額+扣除額」含有: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。

2.

▲免稅額每人為8.8萬元,滿70歲則為13.2萬元

▲標準扣除額單身為9萬元,有配偶為18萬元

▲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2.8萬元。 

 

如何計算看下面這裡→

107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以一家6(夫妻、扶養2名子女、父母均未滿70)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: 

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.6萬元,每一申報戶的「基本生活費總額」是以16.6萬元x人數(含納稅者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)。

1.

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.6萬元 

(算法:16.6萬元x6人)

2.

算出的99.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.4萬元 

(算法:免稅額8.8萬元x6+標準扣除額18萬元+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.8萬元x2)

3.

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就為3.2萬元 

(算法:99.6萬元-96.4萬元)

,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,計算出綜合所得淨額。






作者: 旦旦    時間: 於2018-07-27 21:43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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