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關將近,到底企業能不能不發年終獎金?不發年終獎金是不是違法呢?
※勞動局:http://goo.gl/XrYsY6
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,這項規定只說明「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,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。」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。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,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。如公司與勞工約定每年給予年薪14個月,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,此種情形,員工所領年終獎金屬勞基法上「薪資」的一環,會受到勞基法薪資事項的保障。另種公司發放類型,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,分配給員工,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,為浮動報酬,其「獎勵」性質較濃。針對工資定義,係依是否為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,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報酬,則屬工資;反之,則否。
資料來源:花蓮縣勞工e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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