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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雇主強制我選補休而不給我加班費,該怎麼罰? [列印本頁]

作者: 管理員    時間: 於2018-01-23 09:17    

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,而不給加班費,
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。

 

有關網路提到,「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,該怎麼罰?依那一條來罰?」勞動部說明如下:

一、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,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規定,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。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2條之1的規定,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,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。

二、所以,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,而不給加班費,當然就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的規定,可以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,並沒有疑問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勞動部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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